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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-CXD-12-2016数据线企业标准
发表日期:2016-12-03

前 言


数据线是本公司的产品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,使加工企业的组织生产、质量检验、交货验收有依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标准,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。

本标准按照GB/T 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规定编写。本标准由深圳久大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郑锦涛。

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。


数据线



1 范围


本标准规定了数据线的术语和定义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TPE、锌合金、牛仔、PVC、编织等主要材质制成的数据线。


2 规范性引用文件
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 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 2099.1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1部分:通用要求

GB/T 2423.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2 部分:试验方法 试验 A:低温 GB/T 2423.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2 部分:试验方法 试验 B:高温

GB/T 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1 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
YD/T 1591 移动通信终端电源适配器及充电/数据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


3 术语和定义


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 数据线

用来连接电子产品的线缆,具有数据传输和充电功能并带有相应接口的连接软线。

3.2 接口

符合通用串行总线(USB)规范或其它规范的、具有连接电源适配器或移动终端、具备数据传输和/或充电功能的接插部件。


4 要求


4.1 正常工作环境条件

符合本标准的数据线及接口在下述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。


1 正常工作环境条件


条件

工作条件

温度/℃

-5℃~40℃

相对湿度/%

20%~95%

大气压/kPa

86kPa~106kPa

其他

周围空气中无易燃、腐蚀性气体及导电尘埃

4.2 外观

4.2.1 产品整体造型应符合设计图纸或实样要求,同批产品应无明显色差,无外形不相符现象。

4.2.2 产品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划伤、裂缝、变形和污染等现象。

4.2.3 产品的表面涂镀层应均匀,不应起泡、脱落和磨损;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。

4.2.4 产品应洁净无明显污渍,外表面应无可能伤害人体的尖角、毛刺和飞边。

4.2.5 数据线的接口与相应设备接触良好并可靠。

4.3 尺寸偏差

产品实际尺寸与标示尺寸相符,允许偏差为±5%。如有特殊要求,可根据顾客要求而定。

4.4 基本功能

当与相应的终端设备连接时,USB数据线应具备数据传输和/或充电功能。

4.5 连接接口

数据线的接口应符合 YD/T 1591 的技术要求,或适用的规范。

4.6 线缆结构及材料

线缆应符合 YD/T 1591 的规定。

4.7 线缆性能

4.7.1 导通阻抗

线缆的导体电阻不应大于供需双方图纸规格的要求,应符合 YD/T 1591 的规定。

4.7.2 阻燃性

线缆的阻燃性要求应符合 YD/T 1591 的规定。

4.7.3 绝缘电阻

线缆的绝缘电阻要求应符合 YD/T 1591 的规定,对移动终端的其他类型接口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00MΩ。

4.7.4 绝缘材料耐压性

绝缘材料耐压性应符合 YD/T 1591 4.3.4.6 的要求。


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施加 100 V a.c.试验电压。

4.8 可靠性

4.8.1 抗拉强度

数据线与接口应固定牢靠,在经受一定拉力作用下,护套不得与接口本体分离,线缆的绝缘不得出现磨损的迹象,不应断裂,不应露出内部金属部件。

将接口固定在设备上,给线缆施加一个如下的轴向作用力,60 s:

——与电源适配器连接的接口的胶壳与线缆之间,50 N;

——与移动终端的连接的接口的胶壳与线缆之间,50 N。

试验后,连接不应该出现功能性损坏,数据线应能正常使用。

4.8.2 摇摆弯折

数据线及接口在设计上应能做到:线缆进入接口处不会过度弯曲。将软缆加上一个重物作负载,使所加的力为:5 N。

使摆动机构摆动 90°角(铅垂线两侧各 45°),弯曲次数为 1000,弯曲速率为每分钟 30 次。试验期间,不通电流。

注:一次弯曲是向前或向后的一次运动。

500 次弯曲之后,将带圆截面积软缆的试样在摆动机构内转动 90°角;带扁软缆的试样则仅朝垂直于导线轴线所在的平面的方向弯曲。

试验之后,护套不得与本体分离,软缆的绝缘不得出现磨损的迹象,导线的断线丝不得刺穿绝缘而外露成为易触及的,不应断裂。连接不应该出现功能性损坏,数据线应能正常使用。

4.9 跌落性能

产品从1m高的平台自由跌落,应无影响使用功能的损伤。

4.10 插拔力及寿命

4.10.1.1 接口的插拔力及寿命要求应符合 YD/T 1591 的要求。

4.10.1.2 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应符合 YD/T 1591 的要求。

4.11 环境可靠性

4.11.1 高温贮存

产品经高温贮存试验后,导线不变形,应能正常工作。

4.11.2 低温贮存

产品经低温贮存试验后,导线不变脆,应能正常工作。



5 试验方法


5.1 试验条件

除另有规定外,所有试验应在如下条件下进行:

a) 环境温度:15℃~35℃;

b) 相对湿度: 25%~75%;

c) 大气压力: 86kPa~106kPa。

5.2 外观

自然光线下,目测、手感进行检测。

5.3 尺寸偏差

用标准的游标卡尺或卷尺进行测量。

5.4 基本功能

将产品与相应的设备连接,进行数据传输和/或充电测试后,检查产品功能是否符合要求。

5.5 连接接口

YD/T 1591 的规定执行。

5.6 线缆结构及材料

YD/T 1591 的规定执行。

5.7 线缆性能

YD/T 1591 的规定执行。

5.8 可靠性

5.8.1 抗拉强度

将接口固定在设备上,以试验砝码给线缆施加一个轴向作用力。


试验砝码距接口本体的高度约为 250 mm。

5.8.2 摇摆弯折

GB/T 2099.1 的规定执行。

试验砝码距接口本体的高度约为 250 mm。

5.9 跌落性能

试验方法按 GB/T 2423.8 “试验 Ed”进行。

将试验样品不包装放置在高度为1m高的平面上, 让其自由跌落到水泥面上,试验结束后应满足4.9的要求。

5.10 插拔力及寿命

YD/T 1591 的规定执行。

对移动终端的其它类型的接口测试条件按 YD/T 1591 的规定执行。

5.11 环境可靠性

5.11.1 高温贮存

GB/T 2423.2 “试验Bb”的规定进行:产品不包装、不工作状态,放置试验温度70℃±2℃,试验持续时间8h。在常温下恢复 2h后,检查导线、功能是否能满足要求。

5.11.2 低温贮存

GB/T 2423.1“试验 Ab” 的规定进行:产品不包装,不工作状态放置试验温度-20℃±2℃,受试样品试验持续时间 8h。在常温下恢复 2h后,检查导线、功能是否能满足要求。


6 检验规则


6.1 检验分类

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6.2 出厂检验

6.2.1 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,方能出厂。

6.2.2 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外观、尺寸偏差的所有项目。

6.2.3 组批

以同一工艺、同一原辅材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。

6.2.4 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

6.2.4.1 抽样方法

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,因批量大,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时可实行抽样检验,抽样检验方法 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一次性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,检验水平为Ⅱ。接收质量限(AQL)取6.5;根据

3 抽取样本。

6.2.4.2 抽样数量

抽样数量及判定组如表 3 所列示。

3 抽样数量及判定组


批量范围

样本数

合格判定数Ac)

不合格判定数Re)

26~50

8

1

2

51~90

13

2

3

91~150

20

3

4

151~280

32

5

6

281~500

50

7

8

501~1200

80

10

11

1201~3200

125

14

15

≥3201

200

21

22

注:26 件以下应全数检验。

6.2.5 判定规则

样本中发现不合格数小于等于表 3 规定的合格判定数(Ac),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;若样本中发现

的不合格数大于等于表 3 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(Re),可用备用样品或在原批次中加一倍抽样,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合格的,该批次判为合格,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,该批次判为不合格。

6.3 型式检验

6.3.1 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 新产品试制鉴定;

b) 正式生产时,如原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;


c) 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d) 产品停产 12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;

e) 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
6.3.2 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

6.3.3 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,抽取数量应满足检测要求。

6.3.4 判定规则

当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型式检验合格。若检验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,允许加倍重新抽取样品进行复检,复检后,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判型式检验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


7 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
7.1 标志

7.1.1 销售包装上应至少标有以下内容:

a) 产品名称;

b) 商品责任单位名称及地址;

c) 执行标准号;

d) 产品合格标识。

7.1.2 标志应清晰、牢固,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、变色、脱落。

7.2 包装

产品包装应保证产品不受损伤,应防尘、防震,便于运输和贮存。如客户有特殊要求,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。

7.3 运输

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冲击、挤压、日晒、雨淋及化学品的腐蚀。

7.4 贮存

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、干燥的室内,避免重压及污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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